(2017)苏0902民初128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杨林生、王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杨林生,王小霞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902民初1284号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组织机构代码84014196-5,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解放北路138号。负责人潘劲松,该行行长。委托代理人万勇,江苏苏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杨林生,男,1973年1月14日生,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盐都区。被告王小霞(系杨林生之妻),女,1976年2月19日生。本院受理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告杨林生、王小霞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撤回对被告杨林生、王小霞的诉讼。案件受理5410元,依法减半收取2705元,由原告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负担。审判员 何海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朱叙瑾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