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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湘1202执恢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肖贤德与蒲宏春、赵雪南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肖贤德,蒲宏春,赵雪南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鹤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湘1202执恢11号申请执行人肖贤德。被执行人蒲宏春。被执行人赵雪南。本院在执行肖贤德与蒲宏春、赵雪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依法提取了被执行人赵雪南的工资11000元,查封了被执行人蒲宏春的房产,但由于被执行人的房屋一时难以处置,导致本案在法定期限内无法执结。现申请执行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将生效。审判长  陈龙飞审判员  沈玉权审判员  银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许 莉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