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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202执559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7

案件名称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张勤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芜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张勤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0202执559号之一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芜湖市镜湖区,组织机构代码73001268-7。法定代表人:潘耀,董事长。被执行人张勤,女,1965年11月28日出生。申请执行人芜湖扬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勤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8日以(2015)镜民二初字第00485号民事裁定书查封了被执行人张勤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天池圣居C74-1房产。现因双方达成和解,申请执行人申请解除对上述房产的查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张勤所有的位于芜湖市三山区房产的查封。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员  杨运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 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