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渝0106民初240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4
案件名称
李来强与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来强,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沙坪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106民初2405号原告:李来强,男,1988年4月10日出生,汉族,职业不详,住重庆市渝中区。委托代理人:徐娜娜,女,住重庆市渝中区。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沙坪坝区虎溪街道糠市街14号,组织机构代码证:79801558-5。法定代表人:李思廉,公司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杨振伟,男,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职工,住重庆市南岸区。原告李来强与被告广州富力地产(重庆)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6日立案受理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诉讼权利所做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来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0元,减半交纳40元,由原告李来强负担审判员 袁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肖习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