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苏0106民初1188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15
案件名称
原告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的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孔德宝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06民初11888号原告: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000796544897C,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鼓楼区山西路128号和泰国际大厦902室。法定代表人:熊文正,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玉保,江苏焯燃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孔德宝,男,汉族,1957年9月4日生,住江苏省仪征市。委托诉讼代理人:张芳,南京市鼓楼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原告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诉被告孔德宝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2月7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原告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江苏鸿业信资产监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免收。审 判 长 朱大亮人民陪审员 高晓滨人民陪审员 黄劲松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张婷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