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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川15执1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31

案件名称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申请执行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珙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少兵,吴开勇,吴开伟,罗联芝,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安福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陈家坡煤炭生产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川15执107号申请执行人: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科华支行,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科华北路153号宏地大厦。负责人:何萍,行长。被执行人: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环城北路一段。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四川省珙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巡场镇金龙街北段100号(运管所四楼)。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仙峰乡满山红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吴少兵,男,汉族,1963年6月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开勇,男,汉族,1987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吴开伟,男,汉族1984年1月出生,住四川省珙县。被执行人:罗联芝,女,汉族,1969年2月出生,住四川省兴文县。被执行人: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兴文县周家镇新塘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珙县安福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洛表镇靛塘村。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被执行人:珙县陈家坡煤炭生产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宜宾市珙县陈胜乡小河村六社。法定代表人:吴少兵,董事长。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4月16日作出(2014)川民初字第92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珙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少兵、吴开勇、吴开伟、罗联芝、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安福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陈家坡煤炭生产有限公司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指定我院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四川彬联实业(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四川省珙县鑫达贸易有限公司、兴文县振鑫煤业有限责任公司、吴少兵、吴开勇、吴开伟、罗联芝、兴文县浩源煤业有限责任公司、珙县安福煤炭生产有限责任公司、珙县陈家坡煤炭生产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20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执行人相应价值的财产(以查封、扣押清单为准)。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陈强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邓凯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