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428执76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聊城东昌府区捷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聊城东昌府区捷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武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8执768号申请人:聊城东昌府区捷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住聊城市东昌府区柳园办事处付庄村。被执行人: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武城县德商路东侧新临武路南侧。本院在执行聊城东昌府区捷丰铝制品加工有限公司与山东海内特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孙双栋审判员 王 亮审判员 王庆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齐晓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