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皖0421民初4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7
案件名称
李光友与凤台县农机石油供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光友,凤台县农机石油供应公司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0421民初422号原告:李光友,男,汉族,1954年8月2日生,安徽省六安市人,住安徽省六安市裕安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卫东,安徽正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凤台县农机石油供应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凤台县城北乡幸福村水稻原种场内。法定代表人:王华兵,系该公司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李光友诉被告凤台县农机石油供应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因案件复杂,争议较大,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审判员 史太宗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振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