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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皖1226民初156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0-30

案件名称

韩某与罗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颍上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颍上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韩某,罗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皖1226民初1567号原告:韩某,男,1986年9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被告:罗某,女,1982年10月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颍上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韩某被告罗某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韩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姜丽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韩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韩某负担。审判员  马步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旭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