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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226执429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8

案件名称

王雪华、尤新员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王雪华,尤新员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226执4294号申请执行人:王雪华,女,1969年12月3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被执行人:尤新员,男,1963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宁海县。申请执行人王雪华与被执行人尤新员为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作出的(2016)浙0226民初62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6年12月16日向我院申请执行,我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尤新员无财产可供执行。本院已对被执行人尤新员采取了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等强制措施。申请执行人亦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2016)浙0226执4294号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四条的规定请求继续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 斌审 判 员  陈朝阳审 判 员  黄德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范 翔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