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682执136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7-12
案件名称
1362孙建林与唐仁才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如皋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如皋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孙建林,唐仁才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如皋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苏0682执1362号申请执行人孙建林,男,1967年12月20日生,汉族,住如皋市。被执行人唐仁才,男,1980年3月5日生,汉族,住如皋市。申请执行人孙建林与唐仁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7日作出的(2016)苏0682民初5761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依该调解书:唐仁才偿还孙建林借款50000元。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25元,由唐仁才承担。因被执行人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7年01月24日受理后,由周志刚执行。申请执行标的为:本金50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执行费658元(未预交)。执行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限制高消费令、风险告知书,督促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依职权对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状况进行了调查于2017年4月12日查封被执行人唐仁才名下苏F×××××汽车一辆,查封期限两年,自2017年4月12日至2019年4月11日止(未实际扣押)。申请执行人孙建林与被执行人唐仁才于2017年4月13日达成和解协议如下:唐仁才尚欠孙建林本金45000元、案件受理费525元,合计45525元。自2017年4月始,唐仁才于每月20日前还款3000元,直至履行完毕止。和解协议达成后,申请执行人孙建林书面申请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并要求暂不将被执行人唐仁才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财产查询回执、谈话笔录、和解协议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可以由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在本次执行程序中,双方当事人已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程序终结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终结本院(2016)苏0682民初5761号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二、若被执行人未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 判 长 周 君代理审判员 周志刚代理审判员 池 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国军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