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283民初2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卢宝刚与崔思涛、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卢宝刚,崔思涛,李珊珊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283民初2352号原告:卢宝刚,住平度市。被告:崔思涛,住平度市。被告:李珊珊,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卢宝刚与被告崔思涛、李珊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依法进行了立案审理。在审理过程中,根据原告在诉状中提供的二被告地址,本院工作人员前去没有找到。本院经查证,也不能确定二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民事诉状、应诉通知书等法律文书无法送达。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有明确的被告,在本案中,原告起诉被告所提供的二被告送达地址不准确,法院无法送达法律文书,使本案无法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卢宝刚的起诉。案件受理费192元,退给原告卢宝刚担。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雷敬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坤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