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鄂0625执11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宜昌唐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谷城分公司与刘某装饰装修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谷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谷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宜昌唐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谷城分公司,刘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湖北省谷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鄂0625执111号申请执行人:宜昌唐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谷城分公司。被执行人:刘某。本院在执行宜昌唐人装饰设计工程有限公司谷城分公司与刘某装修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鄂0625民初13号民事判决书,该判决确定;被执行人刘某支付申请执行人装修工程款281645元向本院申请执行。本案在执行中,于2017年3月14日将被执行人刘某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同年3月29日,被执行人与申请执行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现因执行和解履行期间超过执行期限六个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和解协议履行,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陈会军审判员 方正友审判员 肖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