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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625民初3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29

案件名称

郑伟文与林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伟文,林长来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福建省长泰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闽0625民初370号原告:郑伟文,男,1969年9月24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被告:林长来,男,1969年6月10日出生,汉族,经商,住福建省长泰县。原告郑伟文与被告林长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伟文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林长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郑伟文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林长来归还借款人民币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3年2月5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约定的月利率2%计算)。事实和理由:2013年间,林长来以经商资金不足为由向郑伟文借现金50000元,并口头约定月利率按2%计算,林长来于2013年2月5日出具借条给郑伟文收执。借款后,林长来未能按约定履行支付本息义务,经郑伟文多次催讨,林长来未能还款。林长来未作答辩。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2月5日,林长来以生意需用资金为由,向郑伟文借取现金50000元。林长来在收到借款时,当场出具借条给郑伟文收执,借条中未明确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在庭审中,郑伟文自认借款期限为一年。借款后,经郑伟文催讨,林长来未能还款。上述事实,有郑伟文陈述及提交的借条一张予以证明,本院予以确认。本院认为,合法的借贷关系应受法律保护。林长来向郑伟文借款50000元,意思表示真实,内容不违反法律规定,双方之间的借贷关系合法有效,林长来负有向郑伟文归还借款之义务。郑伟文与林长来在借款时未书面约定还款期限,且起诉时已超过郑伟文自认的一年还款期限,其可以主张自己的权利。因此,郑伟文请求林长来归还借款50000元,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郑伟文与林长来未明确书面约定借款利息,郑伟文也无证据对其口头约定利息的主张进行佐证,本案讼争借款视为无息借款,郑伟文请求林长来从借款之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利息,于法无据,本院不予以支持,利息应调整为从起诉之日起按年利率6%计算。林长来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自愿放弃诉讼权利,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一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二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一、林长来应归还郑伟文借款50000元及利息(利息从2017年2月21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年利率6%计算),限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驳回郑伟文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050元,减半收取计525元,由林长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俞 芬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林阿惠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