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黔0303民初163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6
案件名称
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令狐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贵州市汇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贵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令狐罄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黔0303民初1638号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香港路民生广场汇景台四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01709642115M。法定代表人:胥忠明,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吴忠平,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副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成跃,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办公室主任。被告:令狐罄,男,汉族,贵州省遵义市人,住贵州省遵义市汇川区。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令狐罄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1日立案受理,2017年4月19日,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了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令狐罄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撤诉申请系原告对其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准许。为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已经依法预收,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已经预交,由原告遵义市绿桦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承担。审判员 王 可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海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