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黑122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秀龙与张彦、张桂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龙,张彦,张桂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43号原告:张秀龙,男,现住望奎县。被告:张彦,男,现住望奎县。被告:张桂芹,女,现住望奎县。原告张秀龙与被告张彦、张桂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秀龙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