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1221民初44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0
案件名称
张秀龙与张彦、张桂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望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望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秀龙,张彦,张桂芹
案由
确认合同无效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黑龙江省望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黑1221民初443号原告:张秀龙,男,现住望奎县。被告:张彦,男,现住望奎县。被告:张桂芹,女,现住望奎县。原告张秀龙与被告张彦、张桂芹确认合同无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16日立案。原告张秀龙于2017年4月17日以双方已自行解决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张秀龙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2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魏立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周文良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