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沪0112民初3001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9-19
案件名称
上海施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盛伟明等与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袁晓东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施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盛伟明,阙培华,袁晓东,殷莹,胡俊,殷尉蔚,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沪0112民初30010号原告:上海施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闵行区。法定代表人:朱炜,董事长。原告:盛伟明,男,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原告:阙培华,女,汉族,住上海市闵行区。上列三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侯晓恬,上海市福隆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袁晓东,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殷莹,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被告:胡俊,男,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闵行区。被告:殷尉蔚,女,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徐汇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干长华,上海国巨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袁晓东。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施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盛伟明、阙培华与被告袁晓东、殷莹、胡俊、殷尉蔚、上海圆博实业有限公司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向本院申请撤诉,与法不悖,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施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盛伟明、阙培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上海施泽物业有限责任公司、盛伟明、阙培华负担。审 判 长 马爱军人民陪审员 张秉馨人民陪审员 樊 燕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川川附:相关法律条文附:相关的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第一百五十四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