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川2021民初126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5

案件名称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李晓东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李晓东

案由

信用卡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安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2021民初1260号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住所地四川省安岳县。负责人:刘革,行长。委托诉讼代理人:邓刚,该行职工。被告:李晓东,男,1962年10月1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四川省安岳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与被告李晓东信用卡纠纷一案中,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安岳县支行经本院通知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判员  阳代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胡礼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