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内0824民初58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9
案件名称
甄俊峰与秦红亮、马丽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甄俊峰,秦红亮,马丽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824民初580号原告:甄俊峰,男,1968年9月1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海流图镇。被告:秦红亮,男,1965年4月20日出生,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被告:马丽,女,成年人,汉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乌拉特中旗。本院在审理原告甄俊峰与被告秦红亮、马丽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甄俊峰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秦红亮、马丽的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甄俊峰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甄俊峰对被告秦红亮、马丽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甄俊峰负担。审判员 燕飞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贾 琼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