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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晋0821民初72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鹏与吉晓波、吴晓娟、吴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鹏,吉晓波,吴晓娟,吴晓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西省临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晋0821民初722号原告:王鹏,男,1975年6月19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二组居民。身份证号:142724197506192331被告:吉晓波,男,1977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丰林花园C区2幢2号。身份证号:14272419770703003X被告:吴晓娟,女,1978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丰林花园C区2幢2号。身份证号:142724197807032323被告:吴晓波,男,1975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角杯乡吴王村六组。身份证号:142724197506022316本院在审理原告王鹏与被告吉晓波、吴晓娟、吴晓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7年3月3日立案。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鹏以私下和解为由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4450元,依法减半收取2225元,由原告王鹏负担。审 判 长  韩娟峰人民陪审员  雷丽华人民陪审员  樊晓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武 瑶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