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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民辖终80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6

案件名称

姚爱武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2017民辖终809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姚爱武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百七十一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粤01民辖终809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东城区。法定代表人:马云,总经理。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姚爱武,住上海市虹口区。上诉人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因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作出的驳回其管辖权异议申请的(2016)粤0106民初11615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上诉称: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的规定,双方约定了协议管辖条款,应当按照协议约定确定管辖法院。本案中,被上诉人在上诉人的购物网站上注册账号进行购物,已经签订了电子注册协议《麦乐购物平台服务协议》,该协议第10条约定:“如双方就本协议内容或其执行发生任何争议,双方应尽力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时,您同意任何一方均可向本站所在地的北京市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因此,根据上述协议的约定,上诉人认为本案的管辖法院只有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其他法院无权对本案进行管辖。但一审法院认为:“关于被告主张应根据《麦乐购平台服务协议》中有关争议解决条款的规定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管辖的问题。因上述协议条款是被告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且消费者必须点击签订该l办议完成账号注册后才能在被告网站上购买商品,故上述合同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而被告作为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己与原告针对该条款进行协商并向原告尽到明确说明的义务,现就上述协议条款发生争议,依法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上述认定是错误的,因为:《麦乐购平台服务协议》第10条约定表述非常明确,就是指双方发生争议时由麦乐购公司所在地法院管辖,这段话不存在歧义,也不存在两种以上的解释,双方当事人也没有针对该条款发生理解上的争议,因此,本案不需要对该条款的解释作出选择,因此,本案不适用我国《合同法》第四十一条规定的“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的规定。因此,一审法院的认定是错误的。此外,一审法院还认为约定管辖的条款未明确具体指明网站所在地,也未明确具体写明网站所在地管辖法院的名称,故认定该管辖条款对管辖权的约定不明。上诉人认为,麦乐购网站上已明确注明“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版权所有”,因此管辖条款中的“本站所在地”很明显就是指“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管辖法院就是北京麦乐购科技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因此该管辖条款对管辖权的约定是非常明确的,一审法院以此理由来驳回上诉人的管辖权异议是明显错误的。请求撤销原审裁定,并将本案移送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法院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系网络购物合同纠纷,属合同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以信息网络方式订立的买卖合同,通过信息网络交付标的的,以买受人住所地为合同履行地;通过其他方式交付标的的,收货地为合同履行地。合同对履行地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本案网络订单载明的收货地址位于广州市天河区,即合同履行地在原审法院辖区内,故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综上所述,原审裁定正确,本院予以维持。上诉人上诉的理由不成立,本院予以驳回。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肖逸思审判员  曾文莉审判员  陈弋弦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赵艳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