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0581民初959-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李浩与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梅河口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梅河口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浩,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李浩,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梅河口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0581民初959-2号申请人:李浩,男,汉族,农民,住梅河口市。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长春市宽城区。法定代表人:徐保政,总经理。被申请人:李雷,男,44岁,现住白城市大安市。申请人李浩与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李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7日作出(2017)吉0581民初959号民事裁定,查封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梅河营区工程中工程款1.45万元。李浩于2017年4月19日以已与被告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本院经审查认为,李浩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申请人吉林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在中国人民解放军65352部队梅河营区工程中工程款1.45万元的查封。案件申请费158元,由李浩负担。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 判 员 田 伟人民陪审员 付文霞人民陪审员 金丹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刘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