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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内0502民初282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3

案件名称

马晓敏与刘刚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通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晓敏,刘刚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内0502民初2824号申请人:马晓敏,女,1988年12月29日出生,回族,个体经营者,现住通辽市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彦田,辽宁国宸律师事务所律师。被申请人:刘刚,男,1987年4月18日出生,蒙古族,教师,现住通辽经济技术开发区,公民身份号码:×××。申请人马晓敏与被申请人刘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申请人马晓敏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刚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通辽新城区美瑞龙源小区,建筑面积113.44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x的房屋中价值200000元的部分进行查封,并提供中国太平洋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通辽中心支公司保函(保险单号:×××)作为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马晓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查封预告登记在被申请人刘刚名下的坐落于通辽市通辽新城区美瑞龙源小区,建筑面积113.44平方米,房屋预告登记证号为蒙房预通辽市字第XXXXX的房屋(价值200000元的部分)。查封期间只许使用,不得抵押、转让、变卖。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唐彩云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孔繁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