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322民初349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4
案件名称
唐鹏与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徐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营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营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唐鹏,徐静
案由
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四川省营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322民初3493号申请人:唐鹏,男,1998年9月22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丰产乡。被申请人:徐静,男,1982年7月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营山县人,住营山县济川乡。原告唐鹏与被告营山东扬建筑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营山县腾飞装饰经营部、徐静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申请人唐鹏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徐静所有的房屋进行查封。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唐鹏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徐静所有的住房一套,查封期限为二年。查封期间,查封财产交由被申请人徐静保管、使用,但不得损毁、买卖、赠与、抵押。案件申请费500元,由申请人唐鹏负担。本裁定书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孙建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刘 旭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