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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甘0402执445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5

案件名称

宋红莲申请执行张晨辉、施艳红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的执行裁定书

法院

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白银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宋红莲,施艳红,张晨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甘肃省白银市白银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甘0402执445号申请执行人宋红莲被执行人施艳红被执行人张晨辉申请人宋红莲申请执行施艳红、张晨辉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6)甘0402民初107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银行存款。二、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收入。三、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本裁定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张栋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强海琴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