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津0113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2

案件名称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军盛博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天津市军盛博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天津市北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津0113民初2341号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东流路700号2号楼。法定代表人:徐礼荣,董事长。被申请人:天津市军盛博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北辰经济开发区双辰中路西。法定代表人:刘百军,总经理。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与天津市军盛博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于2016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天津市军盛博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价值182445元的财产进行保全。申请人以英大泰和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杭州海康威视科技有限公司的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查封冻结被申请人天津市军盛博润科技发展有限公司的银行账户存款182445元或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刘 婧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文彬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