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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184执2229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4

案件名称

张东峰与唐俊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新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新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张东峰,唐俊锋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新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184执2229号之二申请执行人张东峰,男,汉族,1981年5月24日出生。被执行人唐俊锋,男,1975年10月5日出生。关于申请执行人张东峰申请执行唐俊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1月30日查封了被执行人唐俊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50号13F室(夏国土房证字第****号)的房产。现被执行人唐俊锋与申请执行人张东峰已达成和解协议并履行部分债务,申请执行人张东峰申请对唐俊锋上述房产解除查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唐俊锋所有的位于厦门市思明区天湖路50号13F室(夏国土房证字第****号)的房产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张建伟审 判 员  敬志敏人民陪审员  朱爱玲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董宝钧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