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黑02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自辉与被执行人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辉,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任自辉被执行人: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自辉与被执行人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