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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黑0225执39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9

案件名称

申请人任自辉与被执行人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甘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甘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任自辉,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黑龙江省甘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黑0225执398号申请执行人:任自辉被执行人: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本院在执行申请人任自辉与被执行人薛永昌、白崇军、王宗军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自动履行,案件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甘南县人民法院对此次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许少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 张 亮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