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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沪0151民初215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2

案件名称

范谊依与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崇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崇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范谊依,薛红兵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上海市崇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沪0151民初2153号原告:范谊依,男,1980年5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被告:薛红兵,男,1970年8月26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崇明区。原告范谊依诉被告薛红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4月1日立案后,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薛红兵暂时去向不明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可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范谊依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予以免收。审判员  朱华颜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曹蓓蓓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第一百五十四条裁定适用于下列范围:(一)不予受理;(二)对管辖权有异议的;(三)驳回起诉;(四)保全和先予执行;(五)准许或者不准许撤诉;(六)中止或者终结诉讼;(七)补正判决书中的笔误;(八)中止或者终结执行;(九)撤销或者不予执行仲裁裁决;(十)不予执行公证机关赋予强制执行效力的债权文书;(十一)其他需要裁定解决的事项。……。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