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1323民初22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12
案件名称
2207焦广志与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泗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泗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焦广志,王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1323民初2207号原告:焦广志,男,汉族,住泗阳县。被告:王宇,男,汉族,住泗阳县。原告焦广志与被告王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2日立案。2017年4月19日,原告焦广志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自动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525元,由原告焦广志负担。审判员 顾秋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王 倩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