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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5刑更50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14

案件名称

舒增雄组织卖淫罪刑罚与执行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湖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舒增雄

案由

组织卖淫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湖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5刑更503号罪犯舒增雄,男,1973年8月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云南省镇雄县人,现在浙江省南湖监狱服刑。浙江省平湖市人民法院于2014年4月30日作出(2014)嘉平刑初字第332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舒增雄犯组织卖淫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20000元。在法定期限内没有上诉、抗诉,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于2014年5月15日交付执行。浙江省南湖监狱于2017年4月7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认为,罪犯舒增雄在服刑期间(考核期2014年5月至2017年1月),能认罪悔罪,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和劳动。累积获得6个表扬,确有悔改表现。经审理查明,罪犯舒增雄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纪守法,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学习,成绩优良,积极参加劳动,态度端正,服从分配,努力完成劳动任务。上述事实,有《罪犯考核、加扣分表》、《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舒增雄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积极履行财产刑,符合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舒增雄准予减刑九个月(刑期至2021年8月2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培楠审判员  夏霞琦审判员  周 勇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 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