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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3刑申3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7

案件名称

邵邦桀刑事通知书

法院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驳 回 申 诉 通 知 书(2017)豫13刑申39号李丽丽:你为邵邦桀犯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一案,不服桐柏县人民法院(2016)豫1330刑初178号刑事判决和本院(2016)豫13刑终700号刑事裁定,以一、二审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邵邦桀不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罪为由,向本院提出申诉,向本院提出申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查了本案,现已审查终结。本院经审查后认为:邵邦桀以牟利为目的,违反土地管理法规,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经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罪。该事实有邵邦桀本人供述、证人段邦平、付元帅、马本合等人的证言、安棚化工专业园区管委会和安棚镇大倪岗村村委会出具的证明、征地协议、大倪岗村教师庄组村民领款单据、收条、桐柏县土地房产测绘队绘制图纸、土地勘测定界技术报告书、到案经过等证据予以证实。因此一、二审裁判据此认定邵邦桀构成非法转让、倒卖土地使用权并无不当。综上,本院认为,你对该案的申诉理由不能成立,申诉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的再审条件,应予驳回。特此通知。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