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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辽1224民初19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王某诉王某1、曹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图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图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某,王某1,曹某某

案由

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昌图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辽1224民初1952号原告:王某,男。被告:王某1,男。被告:曹某某(系王某1妻子)。二被告委托诉讼代理人:石艳明(系王某1表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某与被告王某1、曹某某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自行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王某的撤诉申请是自愿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当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王某负担(已交纳)。审判员  黄升平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会玲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