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苏0582民初459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8-01-24
案件名称
张家港市晨阳七一纺纱有限公司与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张家港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家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家港市晨阳七一纺纱有限公司,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江苏省张家港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苏0582民初4599号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七一纺纱有限公司,住所地张家港市杨舍镇晨港路11号。法定代表人:潘嵘,该公司董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淋,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樊勇,江苏国之泰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被申请人: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顾山镇锡张路268号A幢305-12号。法定代表人:张杰。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七一纺纱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00元予以冻结或查封被申请人的其他等值财产。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七一纺纱有限公司以现金2610元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张家港市晨阳七一纺纱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江阴市五福纺织品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26100元(期限一年)或查封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其中动产期限两年,不动产及其他财产权期限三年)。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赵春华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思瑜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