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吉2402民初473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23
案件名称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与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图们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图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高峰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图们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吉2402民初473号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住所:图们市。法定代表人:张维友,该公司总经理。委托诉讼代理人:王跃军,该公司经理。被告:高峰,男,其他自然信息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诉被告高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以被告高峰已经主动履行给付义务为由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图们市图们江供热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秀叶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王 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