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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渝0241民初319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刘凤顺与官舟社区刘家坡组秀山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等用益物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凤顺,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舟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舟社区刘家坡组,余能官

案由

用益物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渝0241民初3197号原告:刘凤顺,男,汉族,1964年12月1日出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诉讼委托代理人:黄海华,重庆市秀山县城关法律服务所工作者。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法定代表人:蔡向超,系该局局长。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中和街道渝秀大道北段。诉讼委托代理人:王利,重庆春雨律师事务所律师。诉讼委托代理人:滕勇华,系该局征收办副主任。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办事处。法定代表人:邱勇,系该办事处主任。诉讼委托代理人:蒲相屹,重庆群峰律师事务所律师。地址: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凤栖南路。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舟社区居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刘超波,系该居委会主任。地址:原官舟乡政府。被告: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舟社区刘家坡组。法定代表人:余启东,系该组组长。第三人:余能官,男,汉族,1945年2月19日生,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人,住本县。诉讼委托代理人:张怀文,重庆中钦(秀山)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凤顺诉被告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办事处、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舟社区居民委员会、重庆市秀山土家族苗族自治县平凯街道官舟社区刘家坡组、第三人余能官用益物权纠纷一案过程中,原告刘凤顺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刘凤顺的申请,是其对自己诉权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凤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246元,减半收取623元,由原告刘凤顺负担。代理审判员  伍佳丽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侯 峰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