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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浙0782民初4578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1-16

案件名称

楼丽丹与楼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楼丽丹,楼国坚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浙0782民初4578号原告:楼丽丹,女,1981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委托诉讼代理人:黄海峰,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贾竞,浙江国权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楼国坚,男,1979年4月9日出生,汉族,住义乌市。本院在审理原告楼丽丹诉被告楼国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楼丽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楼丽丹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21元(已减半),由原告负担。审 判 员 周俊梅二0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何巧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