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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豫1524刑初79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叶先进非法行医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商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商城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叶先进

案由

非法行医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商城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524刑初79号公诉机关商城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叶先进,男,1963年4月17日出生于河南省商城县,汉族,中专毕业,个体医生,住商城县。因涉嫌非法行医犯罪,于2016年9月20日被商城县公安局取保候审;于2017年3月6日被商城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取保候审;于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决定取保候审。辩护人马传金,河南太平律师事务所律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以商检公诉刑诉[2017]4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叶先进犯非法行医犯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曹洪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叶先进及其辩护人马传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叶先进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长期以来一直在商城县上石桥镇白塔集街道设置诊所从事诊疗活动。期间,其分别于2010年8月17日、2014年7月16日被商城县卫生局作出两次行政处罚,商城县卫计委行政执法人员于2016年8月19日在检查时发现被告人叶先进仍在非法行医。上述事实,被告人叶先进及其辩护人在庭审中无异议,并有书证:接处警及受案登记表、户籍证明、前科证明、商城县卫生局提供的相关材料、案发经过和到案证明、情况说明、乡村医生证、证明、社区矫正调查评估意见书;现场勘验笔录:现场方位图及照片等证据予以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叶先进在未取得《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及《乡村医生执业证书》的情况下非法行医,且非法行医被卫生行政部门行政处罚两次以后再次非法行医,属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行医罪。商城县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叶先进犯非法行医罪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所控罪名成立。被告人叶先进到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系坦白,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符合社区矫正条件,可适用缓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叶先进犯非法行医罪,判处拘役四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罚金已缴纳)。(缓刑的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禁止被告人叶先进在缓刑考验期内从事诊疗活动。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河南省信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张红尉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高 林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