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鲁012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巨野海洋置业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251号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平阴县黄河路321号被告:巨野海洋置业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巨野县大义镇左店村**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