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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124民初251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12-12

案件名称

赵某某与王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某,巨野海洋置业公司,王某某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平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124民初251号原告:赵某某,男,1963年5月22日出生,汉族,平阴县黄河路321号被告:巨野海洋置业公司,住所地巨野县。被告:王某某,男,巨野县大义镇左店村**号。原告赵某某与被告巨野海洋置业公司、王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7日立案。原告赵某某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某撤回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赵某某撤诉。案件受理费258元,减半收取计129元,由原告赵某某负担。审判员  陈明庆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姗姗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