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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702财保70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14

案件名称

葛松芹、于金斗其他民事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葛松芹,于金斗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02财保70号申请人:葛松芹,女,1963年11月11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被申请人:于金斗,男,1979年10月14日生,汉族,住山东省潍坊市潍城区。申请人葛松芹于2017年4月18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对被申请人于金斗名下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进行扣押。山东鑫威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为其提供担保。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扣押被申请人于金斗名下的鲁G×××××号重型仓栅式货车一辆,期限为2017年4月19日至2019年4月18日。案件申请费420元,由申请人葛松芹预交。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审 判 员  吕 虹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代书记员  田润梅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