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豫1002刑初25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7-03
案件名称
郭小孬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许昌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小孬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豫1002刑初257号公诉机关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郭小孬,男,1987年10月26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无业,住河南省许昌县(户籍所在地:河南省临颍县)。因涉嫌危险驾驶犯罪2017年2月20日被许昌市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27日被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2017年4月19日经本院决定,同日被许昌市公安局魏都区分局逮捕。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以许魏检公诉刑诉(2017)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郭小孬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4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于艳彩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郭小孬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7年2月14日20时20分许,被告人郭小孬酒后驾驶车牌号为豫K×××××号轿车沿许昌市新兴路由西向东行驶至魏文路交叉口处时,被民警当场查获。经司法鉴定,被告人郭小孬被检测时血液内乙醇含量为123.299mg/100ml,属醉酒驾驶。以上犯罪事实,被告人郭小孬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被告人郭小孬供述,证人孙某的证言,现场笔录,接受刑事案件登记表,驾驶人、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当事人血样提取登记表、鉴定结论书,查获经过,被告人郭小孬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以上证据均经当庭查证属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郭小孬在道路上醉酒后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魏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郭小孬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鉴于被告人郭小孬认罪态度较好,可酌情对其从轻考虑。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郭小孬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1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9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判员 : 邢 博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丁晓霞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