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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鲁0283民初168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06

案件名称

孙宝希与韩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平度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度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孙宝希,韩明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平度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7)鲁0283民初1686号原告孙宝希,男,1955年9月29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被告韩明波,男,1982年3月26日生,汉族,农村居民,住平度市。原告孙宝希与被告韩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2月27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许月翠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孙宝希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韩明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孙宝希诉称,2015年4月1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45000元,并为原告出具欠条,后被告偿还原告20000元,尚欠25000元未还。后原告多次向被告索要该欠款,但被告一直拖欠至今。为维护原告合法权益,特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25000元,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韩明波未到庭,亦未提交书面的答辩意见。庭审中,原告针对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欠条1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借款25000元。针对原告提交的上述证据,被告未到庭发表质证意见,视为对其享有质证权利的放弃。原告提交的证据能够证明本案事实,本院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被告韩明波与原告孙宝希女儿孙伟伟原系夫妻关系,2015年3月份,被告与孙伟伟协议离婚。原告于2014年3月份,先后借给被告35000元和10000元用于购买货车。2015年4月10日被告给原告出具欠条,欠条上载明:“今欠孙宝希肆万伍仟元整”。后经原告催要,被告于2015年5月份偿还借款20000元,现尚欠25000元。上述事实,有原告提交的欠条1份,当事人陈述记录在案佐证,并经庭审认证,足以认定。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韩明波因购买货车从事运输从原告孙宝希处借款,双方形成了民间借贷关系。原告持借据要求被告立即给付借款本金25000元,理由正当,与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虽然借条在被告与孙伟伟离婚后出具,但该笔借款发生在被告与孙伟伟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借款系家庭经营需要,系夫妻共同债务。被告清偿债务后,对夫妻共同债务中应当由孙伟伟负担的部分,可以向孙伟伟追偿。被告韩明波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其对诉讼权利的放弃,本院依法缺席审判。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韩明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原告孙宝希欠款25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25元,由被告韩明波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青岛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许月翠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杨珊珊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