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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622执5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梁秀荣与张丽昆、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淇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淇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梁秀荣,张丽昆,张帅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河南省淇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豫0622执554号申请执行人梁秀荣,女,1967年11月12日出生,住淇县。被执行人张丽昆,男,1979年10月2日出生,住浚县。被执行人张帅,男,1990年4月10日出生,住浚县。申请执行人梁秀荣申请执行张丽昆、张帅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梁秀荣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淇县人民法院(2016)豫0622民初41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效力。执行员 宋 涛执行员 史金柱执行员 何海涛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张志远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