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0307执535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洪某某与朱某某、詹某某其他合同纠纷执行执行裁定书
法院
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洪某某,朱某某,詹某某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307执5352号申请执行人洪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朱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被执行人詹某某,男,某族,某年某月某日出生,户籍地址某某,身份证号码某某。本院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粤0307民初9275号民事判决,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借款150000元及利息(计算方式,详见判决书),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律师费8000元,案件受理费4390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2770.5元。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执行通知书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四条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朱某某、詹某某的银行存款165160.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段伟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本件与原件核对无异书记员 丘瑜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