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7)鲁0725民初10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4

案件名称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马克诚、徐爱梅等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昌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昌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马克诚,徐爱梅,李福明,马克好,马世强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山东省昌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鲁0725民初1076号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昌乐县城昌盛街57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700165769037R1-1。法定代表人赵连东,董事长。被告马克诚。被告徐爱梅,系被告马克诚之妻。被告李福明。被告马克好。被告马世强。本院在审理原告山东昌乐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马克诚、徐爱梅、李福明、马克好、马世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7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诉讼保全的申请,要求依法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立即冻结被告银行存款70000元或查封其同等价值的财产(详见查封、扣押物品清单)。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接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杨书坤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李 娜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