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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粤01执1616、161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8

案件名称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黄义恒、利路平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广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黄义恒,利路平,利雄桔,朱建锋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7)粤01执1616、1617号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珠江新城华夏路1号。法定代表人:王继康。被执行人:黄义恒,男,1978年12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英德市。被执行人:利路平,女,1985年4月1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利雄桔,男,1982年2月9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花都区。被执行人:朱建锋,男,1979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花都区。申请执行人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义恒、利路平、利雄桔、朱建锋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两案,中国广州仲裁委员会作出的(2016)穗仲案字第10834、10835号裁决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上述裁决确定的义务,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本院于2017年4月7日立案执行。经查,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已对被执行人的财产采取保全措施。为便于案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本院(2017)粤01执1616、1617号两案指定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执行。二、指定执行文书由广州市花都区人民法院送达当事人。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周 晖审判员 李 文审判员 赵卓丰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陈敏华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