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川0402民初1402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4-28
案件名称
黄义清与张焱梅健康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攀枝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义清,张焱梅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川0402民初1402号原告:黄义清,男,生于1956年2月2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东区。被告:张焱梅,女,生于1974年9月5日,汉族,住四川省攀枝花市仁和区,现在四川省凉山监狱服刑。原告黄义清诉被告张焱梅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7年3月28日立案。2017年4月14日,黄义清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黄义清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黄义清负担。审判员 冯元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