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闽01刑更576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6-23
案件名称
周春燕贪污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福建省福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周春燕
案由
贪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1刑更576号罪犯周春燕,女,1962年7月18日出生于浙江省奉化市,汉族,初中文化,现在福建省女子监狱九分监区服刑。福建省宁化县人民法院于2010年2月4日作出(2010)宁刑初字第1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周春燕犯贪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六个月。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在服刑期间,因确有悔改表现,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4月7日以(2013)榕刑执字第1769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于2015年4月29日以(2015)榕刑执字第3312号刑事裁定,减去有期徒刑一年。执行机关福建省女子监狱于2017年4月1日以该犯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7年4月14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福州市人民检察院指派福州市鼓山地区人民检察院检察人员林玉环、李斌出庭履行职务,福建省女子监狱指派民警吴魏芳、许爱玲出庭履行职务,罪犯周春燕到庭参加庭审,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周春燕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考核期内获表扬4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罪犯月评审表、年度评审表、奖励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周春燕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和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具备法定的确有悔改的表现。执行机关提出罪犯周春燕确有悔改表现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对罪犯周春燕减刑的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周春燕减去有期徒刑五个月。刑期自本裁定减刑之日起计算,即自2009年11月26日起至2017年4月25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赵一鸣审判员 徐鲁龄审判员 薛 晴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黄东德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