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7)粤5122刑初54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5-08
案件名称
沈正平危险驾驶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饶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饶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沈正平
案由
危险驾驶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
全文
广东省饶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7)粤5122刑初54号公诉机关饶平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沈正平,男,1980年6月15日出生于福建省诏安县,汉族,小学文化,无业,住诏安县。2003年5月13日因犯抢劫罪、盗窃罪被福建省诏安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2007年7月15日刑满释放。因本案于2016年11月1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8日被饶平县公安局取保候审,2017年3月16日被饶平县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同年3月31日被本院取保候审,同年4月17日被本院决定逮捕,同年4月18日被执行逮捕。饶平县人民检察院以饶检公诉刑诉〔2017〕5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沈正平犯危险驾驶罪,于2017年3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7年4月7日和2017年4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饶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陈天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沈正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14日4时50分许,被告人沈正平醉酒驾驶闽D×××××号牌小轿车,从福建省诏安县沿324国道往广东省澄海方向行驶,至324国道475KM+600M处,因会车时靠左行驶,碰撞到对向由被害人林某驾驶的轻型厢式货车,造成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案发后,沈正平被带至饶平县华侨医院提取血样样本。后沈正平因无钱赔偿便外逃。2016年11月1日,被告人沈正平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经汕头大学司法鉴定中心鉴定:送检“沈正平”血样检材中乙醇的含量为124.1毫克/100毫升。经饶平县公安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沈正平负事故全部责任。上述事实,被告人沈正平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道路交通事故照片、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鉴定检验报告书、被害人陈述、被告人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沈正平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被告人醉酒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依法从重处罚;被告人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沈正平犯危险驾驶罪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建议本院对沈正平判处四个月以下拘役,并处罚金。经查,被告人沈正平犯危险驾驶罪,依法应当判处拘役,并处罚金,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且被告人亦没有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家法律,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国家交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一条,第二条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沈正平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已缴纳)。(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4月18日起至2017年8月9日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潮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代理审判员 林曼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 记 员 林塨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