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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7)闽0802民初2007号

裁判日期: 2017-04-19

公开日期: 2017-08-21

案件名称

吴庆媛与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龙岩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庆媛,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新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福建省龙岩市新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7)闽0802民初2007号原告:吴庆媛,女,1967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被告: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龙岩市新罗区西陂街道龙腾路恒兴嘉苑B区5号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800666853050H。法定代表人:张新生,总经理。被告张新生,男,1978年7月21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龙岩市新罗区,本院在审理原告吴庆媛与被告福建马银商务投资咨询服务有限公司、张新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张新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撤回对被告张新生的起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吴庆媛撤回对被告张新生的起诉。审判员 谢  文  聪二〇一七年四月十九日书记员 谢珊珊(代) 来源:百度搜索“”